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 107 年 05 月 11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應本於專業知能,從事兼具下列特性之職 務:

一、危險性工作:指從事具有危害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之工作。

二、勞力性工作:指從事須輪班、夜間工作、工作時間因職務特性必須超 過一般勤務時間或具高度變動性,致超越一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工作 負荷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