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 107 年 03 月 21 日)
第9條
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二年。但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 依審定機關審定之期限辦理。

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 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適用之:

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

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

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受理優 惠存款機構無法辦理續存者,得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 理續存手續。但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俟原因消滅後,始得辦 理續存手續。

前項人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同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人員在海外地區者(含港澳地區),得檢同下列證件,委託親友 辦理,或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 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 機構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人員依前項規定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 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為外文者,應併附經 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續存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 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存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存利 率計息。

三、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 存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