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 107 年 03 月 21 日)
第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自一 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按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一百零七年度待遇標 準計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內涵後,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前條規定計算養老給 付可辦理優存金額。

二、依法定優存利率計算每月優存利息。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自退休 生效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 計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內涵後,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前條規定計算養老給付 可辦理優存金額。

二、依法定優存利率計算每月優存利息。

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 之養老給付,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