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 107 年 03 月 21 日)
第3條
依本法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其所具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 制)實施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與參加公 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以下簡稱養老給付) 得辦理優惠存款:

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以下簡稱公務人 員俸額表)支薪,且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及未支領單一 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

二、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核計退休金。

前項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而於中華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任職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至退休生效 日前均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 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一、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

二、任職機關係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且非屬因機關改制、待遇類型變 更,或由數個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後,始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

本條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任 職年資。但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 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八十五年四月三 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