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 107 年 03 月 21 日)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 之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 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 之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 理續存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 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 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 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 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 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