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 104 年 04 月 27 日)
第6條
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法官退養金之給與程序如下:
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支給機關審核之退休金計算單發給 。
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金融機構開立之離職儲金分戶離職 給付清單計算給與。
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逕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