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  (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 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應由 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基金管理會重新核算,並 辦理補繳或退還基金費用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