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  (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補繳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附表所定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補繳 曾任年資應繳基金費用計算標準,對照相當等級之俸點薪級計算應補 繳基金費用。

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 所審(敘)定俸點薪級,計算應補繳基金費用。

其他經銓敘部認定得予併計之公職年資,其補繳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由 銓敘部訂定,或由基金管理會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