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  (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補繳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基金人員備齊 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 查。如申請書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函送基金管理 會辦理。基金管理會受理後,如申請書表及證件仍不足者,服務機關應於 基金管理會通知二個月期限內補正。

補繳基金費用之應附證件如下:

一、初(轉)任派令及敘薪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期間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服務(役)證明文件。

三、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期間之敘薪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者,基金管理會應於補正期限屆滿後退件。但申請人 仍得依第三條所定五年申請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