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 93 年 06 月 09 日)
第4條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 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由中國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 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 辦理。

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前款規定辦理;八 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轉任前之任職年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 細則規定,由現職人員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依八十四 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標準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者,其已核定給與之年資,不得再行併計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且於重行退休、資遣時,該項年資與轉任後 之任職年資合併計算,須受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 。

現職人員轉任後,應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有關其退休、撫卹事項 ,前三項未規定者,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