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 93 年 04 月 0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政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月俸。
二、入棺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月俸。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