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應填具撫卹事實表,連 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其服務機關彙轉銓 敘部,辦理撫卹。

前項遺族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政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 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 ,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