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非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 事業人員轉任之政務人員,服務機關及其本人無須按月撥繳公、自提儲金 ,如有符合因公傷病退職或死亡撫卹者,由最後服務機關以其接續歷任機 關之職務,及其各職務在職當時之俸給總額為標準,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計算應繳公提儲金,一次發給政務人員或遺族。

前項所需經費,由最後服務機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