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指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指依民法規定無互負扶養 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 )公所證明者。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遺囑,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