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8 月 08 日)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 行存有高度之傷亡危險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而仍奮 不顧身執行公務以致殉職者。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本 職公務或因本職專長支援作戰任務而殉職者。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指於執 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指政務人 員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 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 (居) 所止,且其遭遇危險或罹病,必須與公差具有 因果關係。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指在處 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 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且由該意外事故或疾病直接使之當場死亡,或自該場 所直接送醫途中死亡,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繼續住院不治死亡。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前往辦公場 (處) 所之上班必經路線 ,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或在辦公場 (處) 所退勤時,以適當之交通方 法,於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下班必經路線,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