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36條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 喪失第三十四條所定分配該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 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