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33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除本條例及 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 務人員撫卹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