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31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

一、死亡。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褫奪公權終身。

五、為支領公提儲金本息,故意致該退職、現職政務人員或其他具有領受 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政務人員之遺族於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時,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情形之一,或為支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故意致該退職政務人員或其 他具有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者,喪失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 金之權利;犯前項第二款之罪經通緝尚未結案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