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28條
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給與;其增加標準,於本條例 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政務人員依其他法令得領取勳章或特殊功績之給與者,應在不重領、 不兼領之原則下,擇一請領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