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24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其遺族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 之請領,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 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撫慰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