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14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 酬勞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於領受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遺屬年 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