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總則 ( 87 年 07 月 14 日)
第5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 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