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04 年 07 月 14 日)
第5條
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委託保管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託保管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

(一)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之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以上。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保管資產規模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評評定長期債信達「twA 」,或 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二、受託保管國外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

(一)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五千億元以上之金融機構。

(二)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評評定長期債信達「twA 」,或 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三)如為國外金融機構,須在台灣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且有客戶服務團 隊。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關於保管資產規模之規定,於保管資產規模未達等值美 金五千億元,但已達等值美金三十億元者,於尋求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 金五千億元以上全球保管銀行之合作,並取得合作意向書後,視為符合該 款資格。

基金管理會基於基金收益之考量,得於每次委託經營時,視委託類型另訂 資格條件,但不得低於第一項所定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