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04 年 07 月 14 日)
第2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 負責運用,並得在本基金年度基金運用及 委託經營計畫所定比例及運用範圍內,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