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04 年 07 月 14 日)
第14條
基金管理會與保管機構所訂委託保管契約,除應參照一般委託經營之慣例 議訂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依契約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以外文為之 者,應附中文譯本。

二、契約條款之解釋,依市場慣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三、明定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及管轄法院。

四、明定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五、明定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

六、明定基金管理會依該委託契約保管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得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