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04 年 07 月 14 日)
第13條
受託機構經營基金管理會委託事項,應以基金管理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為基 金保管機構。

受託機構運用受託基金買入有價證券,如屬記名證券,應以委託契約約定 ,以基金管理會名義登記。但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應依基金管理會與國 內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