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04 年 07 月 14 日)
第10條
基金管理會於委託滿一年後,得就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風險控管、是否 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進行評定,經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決議後 ,得增加或減少其委託經營額度,或終止契約。於契約到期時亦得依本項 所定評定程序延長其委託期限,並得增加或減少委託經營額度。

依前項規定增加受託經營額度者,其總增加之受託經營額度應在該次委託 契約簽訂時之委託經營額度二倍範圍內。同一受託機構所有存續契約之累 計總受託經營額度,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預估總資產百分之十。

第一項所稱經營績效評定之方式及期間,應明訂於契約。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延長委託期限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 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基金管理會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 取消其原取得之資格。

第二項所稱同一受託機構,包括與該受託機構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及 相互投資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