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94 年 01 月 21 日)
第9條
原核定機關於完成前條之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後之名冊函復原 服務機關學校及支給機關,支給機關應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 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或撥付原服務機關學校轉發。

各機關學校接獲原核定機關核定之請領人名冊及支給機關撥付之補償金後 ,應即通知請領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

各機關學校轉發補償金後,應將經領受人簽章之發給名冊彙送支給機關依 規定程序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