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94 年 01 月 21 日)
第6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公教人員本人者,於退休或資遣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 請領,遺族之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八條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 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