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94 年 01 月 21 日)
第5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年發給 三分之一。第一年於核定後一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二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五年度生效者,適用前款規定 。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發給二分之 一,第一年於退休、撫卹或資遣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給。於八十 七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休、撫卹或資遣時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