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94 年 01 月 21 日)
第10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原服務機關學校通 知後,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如 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