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09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本基金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係指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 依本條例第五條 規定存放銀行、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公司債及有關貸款之利息收 入,以及投資於受益憑證、上市公司股票、福利設施及經濟建設或委託經 營之運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