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09 日)
第2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應按政府別及身分別出資比例分配,列入其分 戶帳。基金各分戶不足支付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之精算結果,由基金管 理會建議,分別檢討調整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