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09 日)
第19條
基金管理會每月應將基金收支運用概況報送基金監理會。並應於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報請基金監理 會審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