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09 日)
第17條
本基金財務管理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會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 ,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