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09 日)
第14條
本基金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運用項目,應由基金管理會,就不同項目, 每年規定其適當比例,並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基金監理會) 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