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 84 年 06 月 16 日)
第10條
本會每三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主持之。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