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 84 年 06 月 1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

第3條
本會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4條
顧問應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出席本會召開之顧問會議。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