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 83 年 12 月 28 日)
第8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 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 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