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 83 年 12 月 28 日)
第6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 會審議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