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 83 年 12 月 28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 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 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