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9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專任公職,指下列職務:

一、由機關(構)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 人所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再任職務,指退休人員再於財團法人、行政 法人、公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內,擔任支領薪 酬之全職性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