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之發給與核銷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33條
退休金、資遣給與、補償金及離職退費之核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由原服務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會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 計處核銷。

四、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 室)核銷。

五、鄉(鎮、市)庫支出者,鄉(鎮、市)公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 主管縣(市)政府轉送審計處(室)核銷。

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支出者,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發訖後 ,檢同領據,送主管直轄市政府轉送審計處核銷。

七、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支出者,於發訖 後,檢同領據,送審計機關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