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之發給與核銷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32-1條
退離公務人員因犯貪瀆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由判決 法院檢附判決正本一份,送銓敘部及其原服務機關,再由銓敘部照其確定 判決之刑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為剝奪或減少退離 給與之處分並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以終止或按應扣減比率減少發給退離 給與;其已支領而應繳回者,應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