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之發給與核銷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31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銓敘部通知支 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 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退休人員並辦理核銷。

經銓敘部核定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及服務機關簽具付 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 存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

擇(兼)領月退休金者,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 給。但本條修正施行前之月退休金發給定期,仍依原規定辦理。

前項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退休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另定之。

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 配合補發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