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之發給與核銷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29條
退休或資遣人員經審定給與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 送由服務機關轉發退休或資遣人員,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 理會及服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