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 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