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18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致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 發退休金之標準如下:

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 退休金。

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三、半失能者: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 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出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