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於發放月退休金期日之四十五日前,將政府捐助( 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 投資占有之比例,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報送銓敘部。

銓敘部對於前項各主管機關所登錄之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 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審查;其有不符或漏列者,應退回原 主管機關重新認定之;其重新認定後,仍有不符或漏列者,由銓敘部逕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