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10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政府捐助(贈) 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名詞意義如下:

一、政府原始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政府 名列登記聲請書內,並載明為捐助(贈)人者。

二、政府捐助(贈)經費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依登記聲請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或捐助 章程所載之捐助人及捐助財產總額中,由政府捐助達該財產總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或捐助及捐贈累計達該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 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前項第二款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認定基準,於財團法人,係於成立之初,以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為 準;成立後以其實際財產總額為準。